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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来了!范围拓展到整个经常项目!

王志毅 金子恒 跨境金融研究院 2023-11-28

本文解读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 金子恒,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4月18日,人民银行 外汇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23条举措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

其中提到:要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十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稳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参考:重磅!疫情之下央行、外汇局23条金融举措出台!


近日,浙江、深圳外汇局发布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新规公开征求意见。将便利化试点拓展到整个经常项目,降低企业和银行准入门槛。

可预见的是,未来,会有更多地区启动该试点。


4月14日,深圳外汇局发布《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修订意见的通知,对《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外管〔2021〕25号)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外汇局的贸易便利化最大的特点是,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以在具备资格的试点银行办理贸易便利化业务,在银行办理收付汇阶段可以不审单,银行做好事后的抽查。


贸易便利化经过数年的试点和更新,从货贸到服贸再到现在的经常项目。从最早对企业和银行有量化标准,再到后来逐步放宽,现在进一步提出了“优质企业”的概念,这个概念和今年初在四地开展高水平外汇开放跨境贸易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中提出的概念类似

也就是说,目前全国范围内可能存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贸易便利化三种试点。

因此,本次优质企业便利化的主要特点是:

  • 一是将便利化试点拓展到整个经常项目,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

但是初次收入中不包括资本项目有关的收益收支,也就是说利润汇出可能不适用本次试点,这可能也是因为利润汇出虽然属于经常,但目前实际是按照资本项目指引中的要求来办理

原先贸易便利化试点中的服务贸易不包括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服务贸易”,仅指经常项目的服务,不包括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

现在优质企业便利化试点中的服务贸易包括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服务贸易”,包括经常项目的服务、初次收入(资本项目有关的收益收支除外)和二次收入。

  • 二是大幅降低试点企业和银行的要求,优质企业可由银行自己推荐。

企业删除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支1000万美元的要求。并且允许异地企业开展试点。

银行删除需要有一年外汇考核A类的要求。

银行和企业试点门槛大幅降低。


试点需由每个地方外汇局发布细则,各地对于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标准略有不同。(想知道本次浙江和深圳的试点有何不同可见文末解读)


本次优质企业便利化内容:

  • 银行按照KYC KYB DD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服贸外汇收支业务(免审单或简化审单),5万美元以上服贸外汇收支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 货贸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天以上超期或特殊退汇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到外汇局登记

  • 货贸对外付汇免报关单核验

  • 服贸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 或分摊、或超 12 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 性、合理性后办理

  • 经深圳市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需注意,此次便利化试点范文扩大至整个经常项目,包括货贸、服贸、初次收入(资本项目有关的收益收支除外)和二次收入。

此次修订,放宽试点银行和试点企业的准入要求:

试点银行: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 B+(含)以上,删除原先评估且至少一年为A的要求。

试点企业: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变为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主办企业要求在深圳地区内注册变为在深圳市内注册,删除企业上一年度服务贸易收支规模1000万美元(含)以上要求。




以下来源:外汇局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修订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优质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外管〔2021〕25号印发)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cxmglc@pbc.sz.gov.cn

2.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1楼经常项目管理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 年版)》的通知

市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原《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外管〔2021〕25 号印发,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指导意见》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电话:(0755)25590240 转 136、233。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 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2 年 4 月 13 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深圳地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局)备案后,作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对本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

试点银行应审慎展业,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适用试点业务的优质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利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

第三条 深圳市分局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四条 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

(二)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所推荐的试点企业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三)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业务授权、高风险业务清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风险预警、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申请银行及下属经办行应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四)针对试点业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对试点企业的主体身份、生产经营、诚信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对试点企业贸易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及商业模式逻辑性等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对试点业务建立专门监测指标和预警系统,建立发现异常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银行贸易收支结构合理。

(六)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 B+(含)以上。

(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

(八)承诺自愿遵守《银行承诺函》(见附件)。

第五条 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应由一家在深圳市内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试点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二)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付合理稳定。

(四)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 A 类。

(五)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能自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向深圳市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银行自评情况(业务需求、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收支结构以及被核查、约谈、风险提示、处罚、人员等情况)、首批拟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首批推荐拟试点的企业(包含结合企业准入条件开展的评估情况)等。

(二)银行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和试点企业的准入及退出条件以及根据企业业务需求、业务特点和管理水平制定具体的试点措施等。

(三)《银行承诺函》。

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以深圳市分局名义出具书面备案文件,银行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七条 试点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审核并确定试点企业,留存试点企业申请材料 5 年备查。

第八条 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试点企业名单及银行网点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分局事后备案。

第九条 深圳市分局对试点银行按年度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合格的银行可继续开展试点业务。经评估不合格的银行,深圳市分局应及时告知相关银行评估不合格的原因,试点银行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应当取消试点资格的情况除外,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企业。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本指导意见准入标准的,深圳市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深圳市分局对试点业务日常监测中,发现试点银行未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尽职审查、合规经营、审慎展业,或内控管理执行不到位的,试点银行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企业。到期后未完全整改的,深圳市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市分局自发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银行未尽职审核,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

(二)银行的经营行为对深圳地区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 B-及以下。

(四)银行不配合深圳市分局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便利化措施

第十一条 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 “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 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四)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 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五)经深圳市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第十二条 试点银行可在备案方案范围内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也可按现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在非推荐银行、试点银行对非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办理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涉外收付款申报时,交易附言中应注明“贸易便利试点”字样。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具体包括:

(一)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跟踪监测,每年至少实地走访一次试点企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进行监测,可根据企业业务模式、内控管理等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事后核查,确认业务真实合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试点银行日常业务办理中,如发现试点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实施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各项便利化措施。

(四)试点银行应定期审查本行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对试点制度落实、预警系统监测效果、业务开展合规性及审慎展业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留存交易单证 5 年备查。

第十七条 深圳市分局对试点银行和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或风险提示,试点银行及企业应配合深圳市分局非现场监测和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试点银行自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一)试点银行对企业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二)企业被所在地外汇局降为 B/C 类或处罚的。

(三)发现企业存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情况的。

(四)业务核查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单证的。

(五)企业不配合所在地外汇局、试点银行监督管理的。

第十九条 银行试点资格被取消,其所推荐的所有试点企业在该行试点资格自动取消,但不影响企业在其他试点银行的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由深圳市分局通知推荐试点企业的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行和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指导意见的试点业务。

第二十条 深圳市分局取消银行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银行。试点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及取消原因报深圳市分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试点银行如变更试点业务范围,需向深圳市分局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服务贸易”,包括经常项目的服务、初次收入(资本项目有关的收益收支除外)和二次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附:《银行承诺函》

 

 银行承诺函

本行(包含下辖开展试点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银行)已知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及相关要求,仔细阅读本承诺函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要求以及银行义务。银行承诺将:

一、推荐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试点企业。依法合规为银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认真履行展业三原则,做好对客户的尽职审查,承担自证相关试点业务真实合规的主体责任,自身不主动开展也不协助企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对虚假贸易、构造贸易保持零容忍。

二、对试点客户和企业的业务开展持续跟踪监测,评估交易的逻辑性、合理性。指定专人定期对试点企业业务办理情况、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准入资格及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评估,确保各项风险监控及防范措施有效落实,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及时终止实施便利化试点并启动退出机制。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银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相关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相关单证资料,提交的各类资料真实、准确、有效,涉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资料的,接受外汇局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承诺函适用于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本承诺函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承诺函适用于银行,自签署时生效。银行将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政策及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做好对试点业务的管理。

六、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之义务,自愿接受外汇局实施的取消试点资格、处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银 行 ( 公 章 ):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END


正文完



跨境金融研究院



问:浙江省和深圳市分局的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有什么不同呢?

答:把深圳替换成浙江就行。。因此,未来全国推出的优质企业便利化可能也是大同小异。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修订意见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和浙江征求意见稿对比

目前,全国范围内可能存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贸易便利化三种试点。

2022年1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首批试点地区为上海临港新片区、广东南沙新区片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其中试点涉及的跨境贸易便利化无论是试点银行、试点企业、优质企业的要求都比之前的贸易便利化试点要求低了很多,以上海为例:

优质企业:

  • 由银行自行认定优质企业的标准

试点企业:

  • 仅需注册在试点区域内

试点银行:

  • (一)在上海市辖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

  • (二)具备完善的试点业务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业务授权、试点区域企业客户准入退出、试点业务实施规范、风险业务清单、统计监测、可疑交易预警与报告、应急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

  • (三)配备外汇业务合规专职岗位和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 (四)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且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一年为B+(含)以上。银行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

贸易便利化措施:

  • 试点银行可根据客户指令为试点区域内注册的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 对于优质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入以及二次收入外汇支出,试点银行可事后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 试点银行可依据试点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区域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

  • 试点区域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银行可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并按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 试点银行可直接为试点区域企业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业务,试点区域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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